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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鸣登录暴动案“伙同犯罪”原则上诉开审 上诉方:须以共同目的定义聚集群众


 
沐鸣登录暴动案“伙同犯罪”原则上诉开审 上诉方:须以共同目的定义聚集群众

 
 
前年7月28日暴动罪脱夫妇汤伟雄及杜依兰以及2016年旺角暴动罪成判囚7年的被告卢建民,2案早前分别获准上诉至终审法院,争议暴动及非法集结罪中“伙同犯罪”原则是否适用等,沐鸣注册裁决或左右日后同类型案件定罪门槛。案件今日于终审法院开审,预计为期2日。上诉方认为须以聚集共同目的来定义聚集暴动群众,方能明确指控被告罪责,确保检控罪名名副其实,否则控方将会模糊犯案指控。
 
由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林文瀚及非常任岑耀信勳爵共同审理,上诉方卢建民由资深大律师李志喜及大律师刘伟聪等代表,汤伟雄由资深大律师戴启思及潘熙等代表,答辩方由署理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及高级检控官张卓勤等代表。
 
案件所涉法律议题包括是否须证明暴动群众为“共同目的”而聚集、是否须证明暴动罪被告之间共享共同目的或曾为此沟通、意图在必要时以武力互相帮助应对潜在阻挠者是否暴动罪独立犯罪元素、暴动及非法集结罪中“伙同犯罪”原则是否适用、被告是否不必在场以及单凭身在现场产生鼓励作用是否干犯暴动罪。
 
李志喜先提到2016年旺角暴动案中,有被告单独被控非法集结,陈词解释非法集结及暴动罪的恰当诠释,指出至少3人构成非法集结后方可演变成暴动,加上只有控方完全掌握定性暴动的权力,裁断时在最明确的情况下应追源溯始辨别原先构成非法集结的成员,方可裁定其是否参与暴动。张举能质疑李志喜说法与本案法律议题无关,李志喜解释希望先提出2罪恰当诠释,再阐述共同目的在此重要之处。李志喜续指暴动指控对象一般模糊不清,没有釐清哪个集结属暴动、哪些人参与暴动,李志喜解释5年前案发当晚有群众穿著相同衣著,以选举游行为由集结,有人持扬声器发言,有人持盾到场,事件其后演变成暴动,然而没有证据显示卢建民属于该聚集群众,却最终暴动罪成。
 
李志喜认为须以聚集共同目的来定义聚集群众,方能明确指控被告其罪责,解释乘客在巴士站排队候车、3名醉酒客争乘的士等均属逾3人群众聚集,惟难以随意起诉相关罪行,同时为避免滥控,法例中列明至少3人,门槛低得足以让控方辨识聚集群众进而定义其共同目的以作检控。李志喜强调检讨必须要釐清聚集共同目的以明确辨识涉案群众,否则控方将会模糊犯案指控。
 
林文瀚提问指当检控时提到群众集结在一起意味为何?又问道何以会造成滥控?李志喜补充基于共同目的提控将可以避免偶然参与者因干犯暴力行为而犯下暴动罪,举例指如有酒鬼在暴动现场踢垃圾桶,沐鸣APP下载反问其有何暴动罪责?李志喜遂指故须辨识原初构成非法集结成员,而非旁观者,确保检控罪名名乎其实,而不会滥控偶然行使暴力人士。